2012房屋貸款年8月的一天,一輛公交95路車正行駛在馬路上,司機身旁一乘客突然飛起一腳踢到司機的臉上……司機被踢蒙後,車輛撞上前方一輛小轎車,還使得多名乘客摔倒受傷。警方將肇事者梁某抓獲歸案。後經鑒定,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屬限制責任能力,但同樣須承擔刑事責任。近日,鼓樓區法院認定梁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乘公交車途中東森房屋,突然猛踢駕駛員頭部
  2012年8月30日下午5時許,正值下班高峰,公交95路車駕駛員李登嶺駕車行駛到五福家園和第50中學門口路段時,站在駕駛員右側的乘客梁賀(化名),在毫無前兆、又無任何糾紛的情況下,突然飛起一腳,踢向駕駛員李登嶺的臉部,緊接著又再次起腳踢向李登嶺的頭部。李登嶺遭襲後,車輛瞬間失控,他本能地踩下急剎車將車洗碗機停下,但車子還是撞上了前面一輛小轎車,急剎車的慣性還使得車廂內多名乘客摔倒受傷。
  李登嶺強忍怒火下車查看前方轎車被撞情況,豈料一打開車門,梁賀就沖了下去。李登嶺一邊追肇事的梁賀,一邊撥打110報警。警方在李登嶺的協助下,在湖南路路口將梁賀抓獲。後經確認,梁賀的行為致李登嶺的頭、臉部受傷;李登嶺緊急剎車致使公交車上4名乘客摔倒受傷,其中一人肋骨骨折,李登嶺駕駛的公交車撞上前方小轎車,造成轎車車損3200餘元。一名受傷者向警方作證時表示:港式飲茶當時正值下班高峰,公交車駕駛員若不及時反應過來踩下剎車,後果不堪設想!
  庭審中仍稱沒鼎曜餐飲製冰機犯事,檢方出示眾多證據
  梁賀歸案後,開始不承認腳踢李登嶺頭部的事實,但後來又承認踢了李登嶺頭部,並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警方查實,時年41歲的梁賀有吸毒史和犯罪前科,並患有精神分裂症。後經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證實梁賀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辨認、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制責任能力。這也就是說,梁賀依法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013年12月9日,檢察機關以被告人梁賀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鼓樓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案件後,適用普通程序,審慎審理了該案。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中,梁賀的母親以法定代理人身份,隨律師一道出庭參與庭審。案件審理中,被告人梁賀一再強調是李登嶺突然停車,使得車上乘客摔倒受傷的,自己是在司機停車後下的車,後被公安人員帶到派出所。梁賀認為自己未打過駕駛員,更沒有犯罪。
  針對被告人的辯護,公訴人出示了多組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以證實指控事實成立。梁賀的母親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認為兒子患有精神分裂症,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梁賀的母親還稱,自2000年以來,梁賀多次接受治療,其發病時不僅會胡言亂語、亂砸東西,甚至還動手打父母。梁母還表示,希望政府對梁賀採取監管措施。
  限制責任能力仍須擔刑責,一審被判二年
  粱賀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盲人;又聾又啞的人。被告人梁賀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具有限制責任能力,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法院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2014年1月3日,南京鼓樓法院對該起因故拖了一年多之久、先後兩次取保候審的案件,終於敲下了一審宣判的法槌。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賀的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予以懲處。梁賀作案時,辨認、控制能力削弱,系尚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依法可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以被告人梁賀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名詞解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訊員李自慶 朱可
  揚子晚報記者羅雙江  (原標題:公交車內一乘客突然猛踢司機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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