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靜 張彬
  初冬的寒意,擋不住賀喜的賓朋。綻開的早梅,映襯著幸福的笑容。2014年11月11日,江蘇揚州市民王榮慶(化名)迎來了女兒出嫁的大喜日子,雖然這一天比他的預期遲了兩年,但用他的話說,那是“經歷一場風浪,扳回一個道理,結識一群好人”。
  老王在1999年5月以租賃的方式接下了揚州北郊蘆花村所屬的蘆花鞋廠,更名為永興鞋廠。但後來經營不利,該鞋廠自2010年春節起,基本處於停產狀態。廠子停產之後,老王開始關註起女兒的婚事來。
  2011年8月12日,老王為給來年出嫁的女兒置辦嫁妝,去自己的銀行賬戶取錢,可工作人員告訴他,賬上的錢被廣陵區法院划走了。他大吃一驚,連忙跑到法院詢問緣由,可得到的答覆差點讓他暈了過去。
  原來,早在1998年12月,蘆花鞋廠向交通銀行揚州分行借款25萬元,期限為6個月。期滿後,銀行多次催收,但蘆花鞋廠一直未還。2004年6月7日,交通銀行揚州分行將這筆債權轉給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並通知了蘆花鞋廠。該辦事處數次催收無果後,於2009年11月又將債權轉讓給南京大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公司),轉讓方以公告形式向蘆花鞋廠作了通知。2010年4月7日,大江公司向揚州市廣陵區法院起訴,要求蘆花鞋廠給付欠款本息合計53萬元。
  法院審理時發現,蘆花鞋廠已於1998年8月,由蘆花村轉讓給王榮慶,雙方簽署了《企業資產拍賣協議書》。法院據此認為,由蘆花鞋廠更名而來的永興鞋廠,系王榮慶開辦的獨資企業,王榮慶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010年9月1日,法院在王榮慶缺席的情況下,判決其十日內給付欠款53萬元。見王榮慶遲遲不履行,法院遂從其個人賬戶上劃扣了此款。
  “這企業明明是我向村裡租來的,怎麼變成買的了?”已經被氣暈的王榮慶,幾經周折找到當年的《企業資產拍賣協議書》,仔細一看,買受人一欄里的簽名根本不是自己簽的。這下他火冒三丈,發誓一定要扳回這個理。2012年11月26日,他來到廣陵區檢察院民行科求助。
  “沒了錢,我女兒的婚禮也辦不成了。”說這話時,老王紅了眼眶。
  “彆著急,我們一起想辦法。”檢察官一邊安慰他,一邊釐清案件脈絡。很快,檢察官找到了此案的“命穴”———王榮慶接手企業,到底是買還是租?
  由於時隔數年,蘆花村和鞋廠均已物是人非,檢察官費了很大周折,才找到了一些當年的知情人。從他們的講述中,事情的原委逐漸明晰。
  1998年初,蘆花村所在的地方政府決定將鄉鎮企業改製為私營企業,並規定了時限。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改製任務,蘆花村村委會於1998年8月15日,採用代簽名的方式,將企業資產“賣”給了王榮慶。而實際上,王榮慶在1999年5月1日才租賃經營該廠,並一次性繳納了三年的租金。
  沒有承繼企業的財產,就不應當承擔該企業的債務。這理兒是理順了,可還有個問題令人不解:當初法院受理大江公司的起訴,通知王榮慶應訴時,他為何不到庭闡述自己的主張?
  “我沒收到法院的傳票,2010年4月時,工廠已不開工,我就沒去過廠里,這單子上的字根本不是我簽的。”面對簽有自己名字的法院寄信回執,王榮慶的頭搖得像撥浪鼓。
  回執上的簽名到底是不是王榮慶簽的?一鑒定便知是與不是。檢察官將回執作為檢材,王榮慶平時所簽的支票、借款合同作為樣本,送到揚州市檢察院技術處進行筆跡鑒定。經過比對,檢察機關認定,該名字不是王榮慶所簽。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對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讓其參加訴訟。”2012年12月24日,廣陵區檢察院以上述兩點理由,向廣陵區法院發出了再審建議書。
  2013年5月30日,廣陵區法院採納建議,將蘆花村村委會列為追加被告,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2014年6月5日作出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書,判決蘆花鞋廠給付大江公司欠款53萬元,蘆花村村委會作為主管單位,在接收的蘆花鞋廠資產範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歷時三年的官司,延誤了女兒的婚期,但最終,自己扳回了理兒,又與一群熱心正直的檢察官成了朋友,老王的心裡還是熱乎乎的。這不,11月11日女兒結婚這天,他還邀請檢察官們坐主桌呢!  (原標題:遲到的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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